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游戏平台和网络直播平台进行高额消费的纠纷频发,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未成年人的大额充值消费行为是否有效,我们将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予以总结。 刘某(14岁)私自使用其母亲的身份信息申请注册了某网络游戏的账号,并通过其母亲的支付宝账号充值购买游戏币,1个月内累计消费金额高达6万。刘某父母发现后,要求游戏公司退款无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游戏公司退还充值款项。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成年人虽然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但毕竟其处于生长发育的初级阶段,不能理性、全面地理解其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对行为的后果亦缺乏预见性。如果法律准许其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则易使他们的相关权益受到损害,也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由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加以限定。我国《民法典》根据年龄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进行区分。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限制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它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具备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前、事中同意、事后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以下两类民事法律行为:一是单纯获取利益但不承担法律负担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实践中常见的不附条件的接受赠与等情形。二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实际生活中,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一些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民事活动,否则会不当限制其行为自由,也造成其生活的不便,此类行为包括购买零食、文具用品、看电影等。司法实践中一般从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本人生活相关联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和标的数额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刘某一个月内在网络游戏中累计消费达到6万多元,已远远超过一个没有收入的未成年人正常的消费水平,不属于其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成年人的网络充值消费行为,实际上是未成年人与经营者之间订立了合同关系,通过支付费用购买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虚拟的服务或者虚拟财产(游戏币、游戏装备等),如何认定其行为的效力,《民法典》作出如下规定: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在未成年人网络充值纠纷中,对其行为的有效性需要结合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充值金额、日常消费水平进行具体分析。如果未成年人对网络服务平台的充值金额较小,在其零花钱范围内,可以认定该行为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相适应,是有效的民事行为。但如果未成年人进行了大额充值,明显超出其正常的消费水平,则应认为该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才有效。但在实际的网络交易环境中,消费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签订的是电子合同,交易双方仅通过彼此的网络信息确认建立合同关系。而未成年人为了规避防沉迷措施常会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进行注册,网络服务提供者难以通过网络信息来认定消费者的真实身份以及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未成年人网络充值纠纷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通常并不在于法律适用问题,而在于监护人能否证明充值行为的实施者是未成年人。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可以从当事人陈述、网络服务的消费行为、网络账号的控制权和使用行为等方面进行举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的许可或追认的充值行为无效,充值款项应予以返还。但在确定返还金额时应考虑到如下因素:1、监护人是否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对未成年人的注册、充值行为进行合理控制;2、监护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账户财产信息是否尽到必要的谨慎核查的义务;3、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识别未成年人身份;4、双方当事人是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综上,监护人有义务引导、教育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服务、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对涉及到财产信息的支付账号应当妥善保管。家庭教育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第一道防线,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